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87號
原告 張振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鐘 律師
被告 詹世榮
訴訟代理人 林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8日具狀撤回本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巫惠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87號
原告 張振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鐘 律師
被告 詹世榮
訴訟代理人 林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8日具狀撤回本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