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87號

原告 張振城

林美滿

沈建蓮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鐘 律師

被告 詹世榮

訴訟代理人 林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8日具狀撤回本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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