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88號原告 李靉樺 被告 吳柏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5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吳孟潔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