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路春鴻律師
陳詩文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被告有被害妄想等精神疾病,具功擊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一日執行羈押,同年六月一日延長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八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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