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594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