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告 黃詹庭育 被告 詹仕沂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仕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