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之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0,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