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
4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
3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
95年3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林佩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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