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45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28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黃敏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捌仟柒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敏純
法 官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