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丙○○
      丁○○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私立美利肯美語學校及乙○○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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