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4號聲請人甲○○
號2樓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㈠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及其他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除查封外應停止。(二)債務人就其所有之財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對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程序(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執冬字第23921號)。茲為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8月13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蔡秀珍附表:
~T40X0L2;標別:1┌─────────────────────────────────────────────────┐│97年度執字第23921號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臺中市│南區│半平厝││1372│.│2382│百萬分之1302│390,000元││├───┼────┴───┴───┴──────┴─┴─────┴──────┴────────┤││備考│Z000000000│├─┼───┼────┬───┬───┬──────┬─┬─────┬──────┬────────┤│2│臺中市│南區│半平厝││1376│.│3993│百萬分之1302│650,000元││├───┼────┴───┴───┴──────┴─┴─────┴──────┴────────┤││備考│Z000000000│└─┴───┴───────────────────────────────────────────┘┌─┬──┬───────┬───┬─────────────────┬────┬─────────┐│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4701│臺中市南區半平│集合住│第2樓層:58.62│陽台8.17│全部│2,240,000元││││厝段1372地號│宅、鋼│合計:58.62│││││││--------------│筋混凝││││││││台中市○○○路│土造、││││││││365號2樓│15層樓│││││││││之第2│││││││││層││││││├──┼───────┴───┴───────────┴─────┴────┴─────────┤││備考│共同使用部分建號5172面積23225.94平方公尺持分百萬分之1010。│└─┴──┴────────────────────────────────────────────┘標別:2┌─────────────────────────────────────────────────┐│97年度執字第23921號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臺中縣│龍井鄉│藝術││528│建│104.02│千分之130│210,000元││├───┼────┴───┴───┴──────┴─┴─────┴──────┴────────┤││備考│Z000000000│└─┴───┴───────────────────────────────────────────┘┌─┬──┬───────┬───┬─────────────────┬────┬─────────┐│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718│臺中縣龍井鄉藝│住家用│第2樓層:23.82││全部│210,000元││││術段528地號│、鋼筋│電梯樓梯間:2.94│││││││--------------│混凝土│合計:26.76│││││││台中縣龍井鄉國│造、4││││││││際街3巷8弄12之│層樓房││││││││1乙號│││││││├──┼───────┴───┴───────────┴─────┴────┴─────────┤││備考│Z000000000(門牌已整編為藝術北街46巷14號2樓)│├─┴──┼────────────────────────────────────────────┤│使用情形│點交否:詳如拍賣公告之其他公告事項所載│├────┼────────────────────────────────────────────┤│備註│一、分別標價,按附表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得之價金,足以清償│││債權、增值稅及執行費用,則其餘不予拍定。│││⑴附表一:│││土地1(半平厝段、地號1372):39萬元。│││土地2(地號1376):65萬元。│││建物1(建號4701):224萬元。│││合計:328萬元。保證金:100萬元。│││⑵附表二:│││土地1(藝術段、地號528):21萬元。│││建物1(建號718):21萬元。│││合計:42萬元。保證金:14萬元。│││二、投標者如非本人,需一併檢附委託書,又保證金票據如屬記│││名票據,應先由抬頭人背書後,再置入投標書內,違者投標│││無效。另拍賣建物如有共同使用部分,而無分管契約,則共│││同使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三、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四、本件拍賣(附表一)建物查封時為債務人自住,於拍定後點│││交。(附表二)建物查封時為債務人之妻弟 林家豪 租用,口│││頭約定,租期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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