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343號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萬76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343號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萬76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