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055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皓實業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博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秀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