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智簡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智簡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嘉豪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嘉豪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嘉豪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由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商標專用期間均詳如附表一所示),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使用,竟未經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先於民國102年2月13日,在臺北市○○區○○街一帶跳蚤市場向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以每件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價格,購入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後,未經前揭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之犯意,於同年月20日,在臺北市○○區○○街○○號前,以每件1,500元之價格,公開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嗣為警於102年2月20日16時許在上開地址查獲,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案經臺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黃嘉豪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下載列印資料各1份,固喜歡固喜公司、 路易威登馬爾 悌耶公司鑑定能力證明書各1份份、「CUCCIOGUCCI」及「LV」鑑定證明書各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3張等件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為認定其犯罪之依據。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罪。
四、爰審酌:1.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為該商標建立相當之聲譽,並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並大幅度替使用該商標之商品增添附加價值,被告為牟私利,明知為仿冒商品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仍販賣之,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消費者對商品之來源及價值判斷形成混淆,除使商標權人蒙受銷售之損失外,亦致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行為可議;2.被告尚未及賣出即為警查獲之事實;3.被害人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不欲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4.被告先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緩字第2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98年1月15日至99年1月14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5.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坦承上述犯行,態度尚佳之情;6.被告為輕度身心障礙人士,領有臺北市低收入戶卡,職業為擺地攤,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以政府補助金及區公所餐券度日;7.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法、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思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之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10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受侵害之商標┌──┬────────┬───────┬─────┬───────┬──────┐│編號│商標專用權人│品牌│正商標註冊│專用商品│專用期限(至│││││審定號││民國年月日)│├──┼────────┼───────┼─────┼───────┼──────┤│一│法商路易威登馬爾│LOUISVUITTON│00000000│手提包等│111/11/30│││悌耶公司│││││├──┼────────┼───────┼─────┼───────┼──────┤│二│義大利商固喜歡固│CUCCIOGUCCI│00000000│手提袋等│104/08/15│││喜公司│││││└──┴────────┴───────┴─────┴───────┴──────┘附表二: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商品種類│正商標註冊審定號│數量│├──┼────┼──────────┼───┤│一│手提包│00000000│1件│├──┼────┼──────────┼───┤│二│手提包│00000000│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