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所為之10
7年度竹簡字第136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年籍資料欄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建隆之年籍資料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分別為「劉建隆、男、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新竹市○區○○里○鄰○○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而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年籍資料欄,除身分證字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外,其餘均與上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相符,是上開身分證字號之記載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則依照前揭解釋之意旨,茲將該部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