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 江謝瑛玳 訴訟代理人 洪佩雲 律師
吳弘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淑芳 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因原告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