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0901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舜全 資源回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舜全資源回收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舜全資源回收之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名稱為何?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援引之契約條款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世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