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0576號債權人 鄭麗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三國際營造有限公司鄭朝議鄭朝元陳鼎嘉楊逸 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朝議、鄭朝元、陳鼎嘉、 楊逸民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永三國際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為楊逸民),並提供其最新戶籍謄本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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