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陸海空軍刑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取軍用手銬、軍用夜間照明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
一、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竊取或侵占第一項以外之軍用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五、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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