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6號抗告人即被告 林瑞蘭 住苗栗縣○○鎮○○里○○鄰○○路○○○
巷○○號相對人即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住同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6號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7日本院所為駁回移轉管轄聲請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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