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83號原告 周忠仁 被告 周吉德
周思源 周思穎 周靖恒 (原名 周思潔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所共有之耕作權予以分割,並陳報其可受之訴訟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2,498元,爰依其起訴真意,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12,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