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四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六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乙○○於警訊中自白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
試紙、測試觀察紀錄表各二件,及台南市警察局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