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消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消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消字第3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地係在台北縣中和市○○路○○○號18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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