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404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董龍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進華 (即被繼承人 賴永昌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明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