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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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余石川
余陳寶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張百欣 律師被告 吳宗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簡上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王筆毅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