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吳瑛嫻 被告 胡邵喬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翁熒雪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