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91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廖麗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肆萬肆仟玖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