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83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832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被告 黃天儀 (即 劉梅貞 之繼承人)

黃郁庭 (即劉梅貞之繼承人)

黃浩鈞 (即劉梅貞之繼承人)

黃奕棊 (即劉梅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梅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捌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萬伍仟 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梅貞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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