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7518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貳仟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如附表一編號2、3、9、10、11所示支票部分,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另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亦規定:「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均明示其應為付款之提示,及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始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再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尤明定支票應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復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亦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如不為付款之提示,利息之起算,亦無所據。又發票人簽發支票交付受款人或執票人,實含有請其向銀錢業者兌領款項之意,而受款人受領支票自亦含有願向該銀錢業者提示付款之默示存在,從而執票人不為付款之提示,自係違背提示付款之義務,依誠信原則,當不得逕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本件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如附表二之支票未經付款之提示,即不得逕持以向債務人行使支票追索權,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促字第17518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3年9月20日│270,000元│94年9月19日│HTA0000000│├──┼─────────┼───────────┼───────────┼───────────┤│002│93年9月25日│272,000元│94年9月20日│HTA0000000│├──┼─────────┼───────────┼───────────┼───────────┤│003│94年6月24日│250,000元│94年6月25日│HTA0000000│├──┼─────────┼───────────┼───────────┼───────────┤│004│94年7月6日│190,000元│94年7月7日│HTA0000000│├──┼─────────┼───────────┼───────────┼───────────┤│005│94年7月8日│250,000元│94年7月9日│HTA0000000│├──┼─────────┼───────────┼───────────┼───────────┤│006│94年7月15日│150,000元│94年7月16日│HTA0000000│├──┼─────────┼───────────┼───────────┼───────────┤│007│94年7月25日│150,000元│94年7月26日│HTA0000000│├──┼─────────┼───────────┼───────────┼───────────┤│008│94年7月31日│280,000元│94年9月20日│HTA0000000│├──┼─────────┼───────────┼───────────┼───────────┤│009│94年8月25日│150,000元│94年9月20日│HTA0000000│├──┼─────────┼───────────┼───────────┼───────────┤│010│94年8月31日│300,000元│94年9月20日│HTA0000000│├──┼─────────┼───────────┼───────────┼───────────┤│011│94年9月25日│150,000元│94年9月26日│HTA0000000│└──┴─────────┴───────────┴───────────┴───────────┘┌────────────────────────────────────┐│附表二:96年度促字第17518號│├──┬─────────┬───────────┬───────────┤│編│發票日│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3年8月28日│420,000元│HT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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