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劉力維 被告 陳科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李殷君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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