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苗栗縣竹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進旺

聲請人

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陳婉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婉君間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1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婉君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113年11月14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如附件),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且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類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存在,應予認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