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415號
原告 蘇柏翰
被告 林哲陽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4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惠萍
通譯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及自民國
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