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交上易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上易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五0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六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金堆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