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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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3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取財、恐嚇取財、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取財、恐嚇取財、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2月4日│99年2月3日│99年1月6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士林地檢99年度毒偵│士林地檢99年度毒偵│士林地檢99年度毒偵││號│字第346號│字第346號│字第151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50│99年度審訴字第250│99年度審訴字第16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9年4月22日│99年4月22日│99年4月22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50│99年度審訴字第250│99年度審訴字第166││判決││號│號│號││├────┼─────────┼─────────┼─────────┤││判決│99年5月24日│99年5月24日│99年5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125號│第2125號│第213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3月19日│99年3月19日│98年12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臺北地檢99年度毒偵│臺北地檢99年度毒偵│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號│字第1323號│字第1323號│第2641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680號│99年度訴字第680號│99年度審簡字第729││事實審││││號││├────┼─────────┼─────────┼─────────┤││判決日期│99年6月18日│99年6月18日│99年6月22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680號│99年度訴字第680號│99年度審簡字第729││判決││││號││├────┼─────────┼─────────┼─────────┤││判決│99年7月12日│99年7月12日│99年7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4745號│第4745號│第3042號││││││└────────┴─────────┴─────────┴─────────┘┌────────┬─────────┬─────────┬─────────┐│編號│7│8│9│├────────┼─────────┼─────────┼─────────┤│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9日│98年8月20日│99年3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士林地檢99年度毒偵│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號│第2641號│字第5137號、第5138│第5137號、第5138號││││號、第5291號│、第5291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729│99年度審易字第1169│99年度審易字第116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9年6月22日│99年7月16日│99年7月16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729│99年度審易字第1169│99年度審易字第1169││判決││號│號│號││├────┼─────────┼─────────┼─────────┤││判決│99年7月27日│99年8月16日│99年8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3042號│第3288號│第3288號││││││└────────┴─────────┴─────────┴─────────┘┌────────┬─────────┬─────────┬─────────┬─────────┐│編號│10│11│12│13│├────────┼─────────┼─────────┼─────────┼─────────┤│罪名│竊盜│攜帶凶器竊盜│恐嚇取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3月10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士林地檢99年度毒偵│士林地檢99年度毒偵│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士林地檢99年度毒偵││號│字第5137號、第5138│字第5137號、第5138│第5137號、第5138號│字第959號│││號、第5291號│號、第5291號│、第5291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1169│99年度審易字第1169│99年度審易字第1169│99年度審訴字第455││事實審││號│號│號│號││├────┼─────────┼─────────┼─────────┼─────────┤││判決日期│99年7月16日│99年7月16日│99年7月16日│99年6月30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1169│99年度審易字第1169│99年度審易字第1169│99年度上訴字第2656││判決││號│號│號│號││├────┼─────────┼─────────┼─────────┼─────────┤││判決│99年8月16日│99年8月16日│99年8月16日│99年8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3288號│第3288號│第3288號│第3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