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50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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