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93號聲請人 劉信德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覺心兒童福利基金會之董
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覺心兒童福利基金會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覺心兒童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臺北市覺心兒童福利基金會(董事長,該基金會捐助章程經民國108年9月22日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臺北市覺心兒童福利基金會董事長,該基金會於78年3月23日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北市教四字第10342號函許可設立,同年4月12日為設立登記,於108年9月22日召開第10屆第6次董事會,並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且業函報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等情,有臺北市覺心兒童福利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第10屆第60次董事會議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10月15日北市社團字第1083160840號函可憑,聲請人聲請變更臺北市覺心兒童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民法、財團法人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均無牴觸,職此,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