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 黃儀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東啟周經宏汐止世紀風情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正被告張東啟及周經宏之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聲明請求被告公開聲明向原告道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道歉聲明之具體內容,及公開道歉之日期、時間、地點等)。
三、就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柒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另聲明請求被告公開聲明向原告道歉部分,則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以上合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陸佰元,原告應補繳之。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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