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10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蕭鉦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