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492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即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聲請人與債務人 顏英順 間支付命令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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