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901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李農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未繳納,本院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