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請人 張詠菲 相對人 謝淨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5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5年8月9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2,4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24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9│407.00│9分之1│├──┼───┼────┼────┼────┼────┼────┤│002│臺南市○○○區○○○○段│49-1│5.00│9分之1│├──┼───┼────┼────┼────┼────┼────┤│003│臺南市○○○區○○○○段│50│485.00│3分之1│├──┼───┼────┼────┼────┼────┼────┤│004│臺南市○○○區○○○○段│282-113│4799.00│2分之1│├──┼───┼────┼────┼────┼────┼────┤│005│臺南市○○○區○○○○段│282-114│4833.00│2分之1│└──┴───┴────┴────┴────┴────┴────┘┌─────────────────────────────────────────┐│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2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001│20│臺南市學甲區│臺南市學│2層樓房│77│79│15│平│加強│5.│7.│平│全部│││6│平和里3鄰學│甲區學甲│加強磚造│.8│.1│6.│方│磚造│34│57│方│││││甲寮6號之3號│寮段49地││1│4│95│公││││公││││││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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