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九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二紙,因被竊,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二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湯惠芳~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甲○○│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貳仟叁佰伍拾元│RC0一八四八四││││社銘傳分社│││七│├─┼─────────┼─────────┼───────────┼────────┼────────┤│2│甲○○│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肆仟玖佰貳拾元│RC0一八四八四││││社銘傳分社│││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