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853號債權人 林淑芬
陳沁怡
陳孟伶 陳俊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秋白 人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淑芬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沁怡(原名: 陳孟君 )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柒拾伍萬元(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孟伶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參拾萬元(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俊宇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萬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各債權人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