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59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睿騏
被告林宥騏
被告林遠達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9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睿騏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新臺幣貳仟陸佰元、筒子麻將壹副、骰子壹盒、限注牌及客人賭注夾柒個、白板壹個、記帳單伍張、新臺幣伍仟零陸拾元均沒收。
林宥騏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遠達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方鈺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