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3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3359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陳品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竣珉 (原名: 羅志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姓名(本件債務人姓名與釋明文件不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