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35號
原告A001
A02
A03
A04
A05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 律師
被告A06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 律師
蘇軒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請參考附表格式製作):
一、請原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多少或得否暫定?
二、以電腦繕打原證1之文書(即密封遺囑全文)。
三、被繼承人 何純長 之繼承人、應繼分及特留分比例的表格。
四、本件全部遺產的總額為多少?
五、本件全部遺產內容的表格(含項目、名稱,如為不動產則應包括地號、建號、權利範圍)及市價(如為不動產,請參考公告現值或不動產實價登錄。
六、遺產中的不動產是否均已辦畢繼承登記?如未能辦理繼承登記,則原因為何(如係遭地政機關以退件或函文方式拒絕辦理登記,則應提出相關函文影本說明)?
七、原告提出書狀時應附繕本逕送對造(宜保留郵政回執)。
八、原告於提出書狀於本院時,應一併寄送電子檔【含起訴狀】(es0000000icial.gov.tw)。
理 由
一、請原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多少或得否暫定?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確認遺囑無效之訴,究屬因財產權或非因財產權涉訟,端視遺囑之內容而定。如遺囑內容係有關非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者(如指定遺囑執行人、指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等是),核屬非因財產權訴訟;至遺囑內容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故立遺囑人倘於遺囑中限制或剝奪繼承人關於財產權(遺產)之繼承權,該繼承人請求確認此部分遺囑無效之訴時,因遺囑人僅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187條規定),該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倘遺囑並未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情形,則繼承人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之目的,係為取得特定遺產,自應以該特定遺產之價額作為計算標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84號、111年度台抗字第66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何○○所為密封遺囑之分配方式,已侵害原告受分配之權益等語,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述說明之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若未侵害特留分,則請參考前述最高法院意旨),以此兩者的差額來認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請原告詳細具體說明,並列出計算式,以利確認所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及核算裁判費是否適當。
(三)訴訟標的價額核算舉例:
⒈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
⒉繼承人有5人(原告共4人、被告1人),應繼分各1/5。
⑴原告的應繼分合計為4/5(計算式:1/5+1/5+1/5+1/5)。
⑵原告的特留分合計為2/5(計算式:1/10+1/10+1/10+1/10)。
⒊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指定將遺產全部分配予被告,原告全未受分配。
⒋如遺囑無效,則原告依應繼分可受分配的利益為(計算式:30,000,000×4/5):2,400萬元。
⒌如遺囑有效,則原告依特留分可受分配的利益為(計算式:30,000,000×2/5):1,200萬元。
⒍設例之訴訟標的價額:
⑴以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
⑵訴訟標的價額:1,200萬元(計算式:遺產應繼分24,000,000-遺產特留分12,000,000)。
(四)如原告認為在短時間內難以逐項查明及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則應考量是否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或其他金額來暫定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利本件得以暫定訴訟標的價額的方式裁定補繳裁判費,避免程序耗費過久致遲遲無法進入實體審理,但原告仍應在進入實體審理後儘速確認,以利確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核算裁判費是否適當。
二、為利確認訴訟標的價額、審理範圍等內容,請原告依主文所示事項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製作附表的格式參考: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特留分
1
○○○
1/3
1/6
2
○○○
1/3
略
3
○○○
1/3
略
備註
附表二:被繼承人○○○之遺產
(一)不動產
編號
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
價 值
1
○○市○○區○○段○○段○○地號土地
1/2
2
○○市○○區○○段○○段○○○○號建物(門牌號碼:○○市○○區○○路○段○巷○弄○號○樓,坐落於編號1的土地)
全部
3
○○○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
備註
(一)不動產登記謄本見本院卷第○○至○○頁。
(二)尚未?已辦理繼承登記。
(三)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見本院卷第○○至○○頁)
(二)存款
編號
金 融 機 構
金 額
1
○○銀行○○分行(帳號末3碼:○○○)
○○萬○○元
2
○○銀行○○分行(帳號末3碼:○○○)
○○○元
備註
見本院卷第○○至○○頁。
(三)股票
編號
名 稱
金 額
1
○○○
○○萬○○元
2
○○○
○○○元
備註
見本院卷第○○至○○頁。
(四)動產
編號
名 稱
金 額
1
自小客車(車牌號碼:○○○)
○○萬○○元
2
貴重金屬(如黃金等)○○
○○○元
備註
見本院卷第○○至○○頁。
(五)其他
編號
內 容
金 額
1
悠遊卡
○○○元
2
保管箱
○○○元
3
對○○○的債權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