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92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五日起,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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