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佳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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