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寄藏贓物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1月間至98年2月20日│97年10月13日為警採尿時往│98年2月17日上午7時許││││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5064號│98年度毒偵字第1748號│98年度毒偵字第89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桃簡字第1386號│98年度壢簡字第1570號│98年度易字第828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5月27日│98年6月24日│98年9月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6月22日│98年7月20日│98年10月5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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