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投交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投交簡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日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日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補充第1至
2行「陳日昇於民國103年2月25日22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路000○0號住處飲用高粱酒後」為「陳日昇於民國
103年2月25日22時至23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路000○0號住處飲用高粱酒1杯後」、第5至6行「致陳日昇人、車倒地」為「致陳日昇人、車倒地而受有右橈骨閉鎖性骨折、臉部及肢體多處擦傷之傷害」,及第7行「並對陳日昇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為「並於同日8時46分許,在草屯鎮佑民醫院內,對陳日昇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又本件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時,未報明肇事人姓名,嗣經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固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存卷可參(見警卷第13頁)。然被告涉犯本件公共危險罪,並未在有權偵查犯罪之司法警察機關發覺其為犯罪人前自首犯罪,而係經員警於上揭時、地,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6毫克,超過規定標準值之0.25毫克而為警所發覺,尚難認此部分符合自首之要件,附此敘明。爰審酌酒後駕車之危害及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近年來已透過學校教育、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被告對此應有相當之認識,竟仍於飲酒後騎車上路,顯係輕忽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應予非難,其為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66毫克,且已實際發生交通事故而致己受傷,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及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楊捷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936號被告陳日昇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草屯鎮土城里○○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日昇於民國103年2月25日22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路000○0號住處飲用高粱酒後,仍於翌(26)日上午7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外出上班,嗣於同日上午7時40分許,行經南投縣草屯鎮○○路0段000號前,不慎遭車牌號碼不詳之自用小客車擦撞,致陳日昇人、車倒地,該自用小客車則於肇事後逃逸無蹤,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陳日昇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6毫克。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日昇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紙、道路交通事故照片6紙附卷可稽,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檢察官陳振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