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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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201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錦松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債權釋明文件。(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